- 尚晓茜;张禾;
<正>【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股权归属,直接产生股东对公司的请求权,可据此要求在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等证明权利归属文件上予以公示。实际出资人隐名出资的,可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权益,而其确认股权的请求则应当以显名化的标准进行审查。该标准亦因股权代持是否具备原始被知悉条件而有所不同。
2019年17期 No.856 4-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52K] - 荣明潇;
<正>【裁判要旨】在各方签订有效股权代持协议的情况下,受托为他人代持股票者名下的相应股权依约属于被代持者,代持者不能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等材料对抗股份有限公司和被代持者。故代持者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其代持股份所对应的股票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9年17期 No.856 8-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63K] - 陈瑜;
<正>【裁判要旨】将实际出资人变更为登记股东的显名登记,对公司而言,符合股权转让中股权变更登记的表征。而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关系中,因股东权利实为实际出资人享有,实际出资人显名并非是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出让股权,而是结束双方的代持合同关系。名义股东已履行代持协议约定的合同义务,实际出资人请求解除代持合同并由名义股东向其返还股权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9年17期 No.856 13-1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1K] - 洪培花;
<正>【裁判要旨】实际股东根据名义股东出具的代持承诺书,要求确认名义股东名下股权归属自己所有的,属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该合同义务不受名义股东在经营公司期间是否对公司投入资金的影响。案号一审:(2016)闽02民初1111号二审:(2018)闽民终932号
2019年17期 No.856 18-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47K] - 丁广宇;
<正>商业实践中,基于隐私、成本、关联交易等各种因素的考虑,股权代持行为较为常见,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逐渐高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2016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显示,仅在该院,股权代持纠纷案件的年均增长量超过30%。还有学者检索到,全国2016年股权代持案件高达近600件。~(1)针对司法实践中所反映
2019年17期 No.856 21-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32K]
- 王永兴;夏俏骅;
<正>【裁判要旨】协助近亲属自杀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且该行为不具有阻却违法性。在量刑时,应综合考虑行为的客观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依法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较轻。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结合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可依法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2019年17期 No.856 25-2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51K] - 周彦;
<正>【裁判要旨】行为人在行为实施前就有了贩毒犯意是犯意暴露,若在得到毒品买家主动购买的承诺以后才产生犯意是犯意引诱。本案行为人张喜斌虽曾涉毒被判过刑,但出狱七八年并未再涉毒犯罪,因生活困难,在得到公安线人购买承诺的诱惑后再去寻找毒品卖家居间介绍牟利,属犯意诱发型犯罪,构成犯意引诱;购买毒品的数量系公安特情人员提出,亦构成数量引诱。
2019年17期 No.856 29-3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56K] - 徐浩;
<正>【裁判要旨】在贪污合资公司国有股权案件中,在财产性质认定上,若非国有股东未实际出资,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界定企业资产中的国有产权范围。在行为上,国有方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隐瞒股东投资真实情况,诱使相关部门作出错误判断,从而在未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况下占有国有股权,可以构成不作为形式的贪污。在计算贪污数额时,应以股权交易的时间为节点全面评估公司资产的市场价值,在得出净资产值后,从国家实
2019年17期 No.856 32-3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57K] - 鲁海军;
<正>【裁判要旨】国有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亦不能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但其部门主管人员以部门名义收受贿赂,且利益归部门的,可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以单位犯罪论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受贿罪论处。
2019年17期 No.856 37-3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47K] - 姚翔宇;
<正>【裁判要旨】非法经营罪罪状条文第一款所指的"限制买卖和专营、专卖的物品"需由法律或广义上的行政法规予以明确规定。非直接列入此类目录范围的,即使没有经营许可,亦不应以此为由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对于非法经营罪罪状条文第四款"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在适用上亦应持严格的限制解释态度,除司法解
2019年17期 No.856 40-4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46K] - 周治华;
<正>【裁判要旨】逃税案在适用程序上一般应遵循行政处罚前置于刑事处罚的原则。当纳税人符合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税情形,只要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公安机关可直接立案。同时,该情形仅系对适用逃税罪处罚阻却事由作出限定,并不能得出对纳税人逃税的数额计算只能从第三
2019年17期 No.856 43-4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52K] - 付想兵;刘杰;
<正>【裁判要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应当数罪并罚。发现漏罪的主体是侦查机关,法院是漏罪的裁判机关;发现的时间为证据证实漏罪存在时,与针对漏罪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及判决时间无关。前罪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执行完毕后采取强制措施或对漏罪判决时,前罪判决已经执行完毕的,仍应当并罚。
2019年17期 No.856 47-4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47K] - 张晔;聂昭伟;
<正>【裁判要旨】成立自动投案要求行为人前往司法机关的目的是投案,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如果行为人并非出于上述目的,而是出于打探案情等其他目的,或者是以被害人、证人或者其他身份报案,并否认自己犯罪事实的,由于其并没有接受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意图,在主观上不具有投案心理,不属于投案行为。当然,
2019年17期 No.856 50-5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48K]